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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6日電)警官羅明村被控收賄遭判刑13年定讞,聲請再審遭駁回。案經最高法院發回,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重新開庭,傳喚當年收受、送達判決的法警作證,釐清本案是否逾期上訴。
謝姓女法警今天當庭證稱,民國91年2月4日將羅明村更一審無罪判決送達檢察官,因當年院檢慣例,主動將送達戳章上的日期加上14日,所以蓋上2月18日的章。
羅明村的委任律師表示,謝姓女法警證詞非常明確,上訴期間應從91年2月4日開始起算,但檢察官直到同年2月25日才提起上訴,已超過10日的上訴期間,上訴不合法,應維持無罪判決。
羅明村的大女兒庭後受訪時表示,謝姓女法警證詞證明判決書是在91年2月4日送達,檢察官2月25日才提上訴,間隔這麼長的時間一定是逾期上訴,希望合議庭可以認定逾期上訴,讓爸爸早點回來。
曾任台北縣警察局新莊分局刑事組長的羅明村,被控於86年間收受黃姓男子新台幣50萬元賄賂,放任黃男安排張姓少年頂替新樹林餐廳槍擊案的嫌犯。
羅明村一二審皆遭判有罪,高院更一審逆轉獲判無罪,檢察官上訴後,更二審改判13年徒刑、褫奪公權5年,於98年經最高法院駁回而定讞,羅明村隨即逃亡至今。
羅明村的大女兒迄今已向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49次,均遭駁回。
此外,羅明村大女兒代父聲請再審也於去年底遭高院駁回,案經抗告,最高法院今年撤銷發回高院更裁,合議庭今天訊問後諭知候核辦。(編輯:張銘坤)10706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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