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soc/201802270108-1.aspx
(中央社記者蕭博文台北27日電)一名在桃園帝豪酒店上班的余姓女子自大樓天井墜落死亡,大廈葉姓管委會主委、黃姓總幹事一審各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6月。高院今天仍判葉、黃6月徒刑,可上訴。
全案緣於,余姓女子民國104年被人發現從酒店6樓樓梯間通風口,經天井墜落地面身亡,家屬質疑全案非意外。
桃園地檢署調查認為,大廈葉姓管委會主委、黃姓總幹事未善盡檢查、保養、維護責任,導致大廈2、4、6樓樓梯間的通風口均有脫落、毀損,且事發的6樓樓梯間通風口並無適當遮蔽物,與余姓女子身亡有因果關係,起訴葉、黃。
桃園地方法院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,判處葉男、黃男各6月徒刑,如易科罰金為新台幣18萬元。經上訴,高院今天駁回,維持一審罪刑,全案仍可上訴。
台灣高等法院新聞稿指出,余姓女子104年3月3日前往大廈6、7樓的帝豪酒店上班,翌日凌晨離開酒店休息室前往6樓樓梯間,因6樓樓梯間通風口的鐵板已脫落,酒後不慎自通風口墜落地面而死亡。
高院認為,管委會葉姓主委、黃姓總幹事應注意各樓層逃生門外樓梯間的通風口應處於封閉狀態,以免人員由通風口及連通的天井墜落地面而導致生命危險,但葉、黃未指揮警衛巡邏,也未檢查、保養通風口鐵板是否完善,導致余姓女子酒後失足墜樓,應負過失責任。(編輯:劉政權)1070227
關鍵字標籤:...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