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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)涉犯下「南港女模命案」、一審被判無期徒刑的程宇,另被控使用偽造信用卡且到飯店住宿未付款就離開等案,一審遭判處8月徒刑;全案上訴到高等法院,今天遭駁回,可上訴。
判決指出,程宇於民國105年10月底,帶一名女子到台北市某飯店住宿時,本想用偽造信用卡消費,但因刷卡失敗,程和櫃檯人員示意,將用另一張信用卡付費,要求先入住。
櫃台人員誤信,讓程宇先入住,而程在住宿期間,向飯店借用一台筆記型電腦等物品。
程宇入住多日後,未依時間至櫃檯辦理退房,且未給付住宿及相關費用,也沒有返還筆記型電腦等物品,就離開飯店,導致業者損失共新台幣9萬多元。
此外程宇因與未成年女子性交遭判刑,得要到指定地點接受心理輔導,但他因犯下其他案件逃匿,未依規定時間報到,違反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相關規定。
另外程宇被控在105年12月間,與陳姓友人到台北市南港區某餐廳用餐;過程中程男佯稱自己的手機訊號不佳,因此向陳借手機。取得手機後,程男搭車離開現場,侵占手機未歸還。
針對上述行為,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屆期仍不履行罪,判處程宇拘役40日,得易科罰金;行使偽造信用卡罪部分,判處程宇有期徒刑8月;侵占罪方面則判程宇有期徒刑4月,得易科罰金。
全案經上訴,今天遭高院駁回;全案除行使偽造信用卡部分得上訴外,其餘部分不得上訴。(編輯:李亨山)10708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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